让购置房的人多交2-3万的溢价费,公道吗?
我以为应当是不公道,开发商有乱免费的嫌疑。想要弄明白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讨论下:一、房价备案制度:政府部门为了避免开发商随便浮动房屋价钱,要求开发商在初次收盘定价时,必需按照规则的工夫提早到本地价钱主管部门备案,房管部门会对房价停止审核,价钱肯定后才可以向房管部门请求销售答应证。销售中备案价钱是不克不及随便打破的,房价打破的下限各地房管部门规则的不分歧,我们这里规则价钱涨跌幅不克不及超越3%。
从备案房价这个角度看,假如没有超越房价3%没有问题;超越了房价3%那就不公道了。但是溢价费这个说法值得商议。二、合同条款对等的准绳:合同法规则,合同主体单方责任的应分歧,合同条款中假如有分明不分歧的可以单方协商修正,协商不成到市场监视局请求处置。开发商假如在签署的合同里有溢价费的要求,拿着合同到市场监视局请求取消该条款,由于他只提到了溢价没有降价的条款,显失公允。
打赏
转载请注明出处。